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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琦签约事件,周琦有没有法律依据?

2022-09-25 10:51:05 来源: 用户: 

关于周琦签约事件,周琦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件事情要一分为二看,周琦在新疆执行完他所签订的4+2合同后,不在和新疆续签,按劳动法,他就是自由身任何人没有强制的权力,他可以再自主择业,但篮协制订的顶薪优先签约权,是行业制订的规则,各说各有理,我们又不是法律的传业人员,只能通过自己认识,周琦当然有他的法律依据,据说周琦最后因注册时间将止,两次审诉又无果,他宣布下赛季退出CBA联赛,曾得到一位律师指点,

我们先从顶薪优先签约权看看是否存在着弊端,订这个顶薪优先签约权,是几家俱乐部在一起商议制订的,篮协CBA公司只考虚俱乐部利益,认为特别在疫情其间,俱乐部都是亏损经营,但执行顶薪优先签约权,必然是球员,球员有情绪,出工不出力,俱乐部更亏,如广东俱乐部为什么不亏,人员优秀员稳得住,越是亏损,越留不住优秀球员,越不考虚球员利益和话语权,球队更困难,靠强留是留不住的,而且还是对优秀球员一种伤害,如福建王哲林,上赛季福建沒有进入季后赛,总之福建老板还算明智,强扭的瓜不甜,好聚好散,这样福建也能得到补偿,皆大欢喜,

如题目所说周琦签约事件,周琦有没有法律依据,周琦和新疆既然闹到这个份上,肯定各说各有理,当然周琦2次审诉CBA公司和篮协道德纪律委员会,肯定自已既然这么做,要成为自由身,有他的法律依据,不过本人理解周琦事件,关键周琦要离开新疆,新疆也应该明白強留是留不住的,篮协应该从中协调双方,只要新疆不狮子大开口,也象王哲林那样,有偿转会,不一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法律是在生产发展力的基础上的法律,这种法律必须遵循社会径济与社会道德并齐发展,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法律约束,二十一世纪的法律来约二十世纪的事就显的不合时宜,目前的CBA各俱乐部是以经济为出发点其次才是娛乐和宣传,如果各俱乐部年年亏损还能办下去吗?运动员的利益是可以考虑的,十几年前运动员年薪上百万的都不多现在周奇可以拿到两千万还不算其它收入,这就是CBA的进步也是法规的体现,目前由于疫情的问题各俱乐部收益大副减少,有些俱乐部还亏损你觉得现在以法律的名誉要求达到个人目的合适吗?


有法律依据但是没有法律事实,没人管!真到了刺刀见红的时候啊才能用的着也法律


周琦2019年所签合同是经 2018 年 6 月 7 日 CBA 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修订并推行标准版《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及标准版《外籍球员聘用合同》(以下统一简称为《标准合同》),导入期为三年。《标准合同》将是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唯一合同,任何破坏《标准合同》唯一性的行为,都将依据 CBA 联赛《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2018-2019 赛季,《标准合同》(测试版)投入使用。测试版合同划分为五种类型,即新秀合同(A 类)、保护合同(B 类)、常规合同(C 类)、顶薪合同(D 类)和老将合同(E 类),同时对培养费进行了约定。

2019 年 1 月 13 日,经 CBA 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表决一致通过,《标准合同》于 2019-2020 赛季升级为试行版,原测试版合同缔约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自动转入试行版合同当中。

周琦是2019年8月13日与新疆广汇签的合同。于情于理都不是嘴上说取消合同就取消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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